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民國97年4月16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簡字第1293號判決書、96年度簡字第3953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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