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25號原告 邱雅蘭 被告 胡丞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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