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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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林淑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國安 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
段○○○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含土地),惟未敘明請求
  移轉登記之土地地號。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新竹縣○○市○○
  里○○鄰○○○街○○巷○○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並以上開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加計系爭房屋
  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繳納聲請費。日後若調解不成
  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
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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