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許銘銅 相對人 劉基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基煌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5年1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7月28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對聲請人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現在或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5年1月27日簽發,票據金額250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前揭本票自105年7月28日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3月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劉基煌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山腳│283-16│建│00│01│57.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819│彰化縣彰化市竹│彰化縣彰化市牛│3層鋼筋混凝土│1層:75.52;2層:90.28│屋頂突出物│全部│││││和路200巷30號│稠子段山腳小段│造,住家用│;3層:90.28;合計:27│:6.00│││││││283-16地號││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