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投刑簡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如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未扣案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宗如所有,用以傳送LINE通訊APP向共犯 謝聰憲 傳送訊息之方式下注簽賭之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並非SAMSUNG廠牌,而係不詳廠牌,有該行動電話照片2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9頁),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諭知沒收之行動電話廠牌均誤載為「SAMSUNG」,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