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麗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0
6年5月1日106年度簡字第583號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3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黃三友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