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號債權人龍揚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段羽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靜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聲證1、聲證2資料。(聲請狀未檢附)
三、債務人郭靜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