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日金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被告 艾忠義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選罷法等案件,本院原定104年3月31日上午9時5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4年4月14日上午9時5分於本院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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