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7號原告 邱傳明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被告 周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7,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