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聲請人 張志煒 住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相對人 劉謐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張志煒請求相對人劉謐潔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之同居人即母親 陳菊美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