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春子
王添明 官鳳嬌 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阮碧柳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丕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春子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添明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官鳳嬌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俊賢即安誼企業社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碧柳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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