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明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明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3月,嗣經臺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南投地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
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鋐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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