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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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張慧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黃桂花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