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侵上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男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男(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係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3項製造兒童性影像罪及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刑法第227條第1、2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罪及猥褻行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執行羈押,自113年8月2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至113年10月27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業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提起上訴三審中,倘日後判決確定,其將面臨重刑之處罰,依一般合理之判斷,仍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2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