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張木壽 訴訟代理人 張秦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道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