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0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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