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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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612號聲請人 吳三進
吳美惠 非訟代理人 黃健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李秋季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雲林縣○○鄉○○村○○鄰○○街20之1號),於民國100年09月11日死亡,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