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債權人 林家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郁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洪郁涵未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岡小調字第104號調解筆錄給付債權人金錢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洪郁涵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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