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徐鴻仁 債務人 徐昆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5678號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84055元徐昆隆、徐鴻仁自民國111年3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0.9%00184055元徐昆隆、徐鴻仁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1.15%00184055元徐昆隆、徐鴻仁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年息1.275%00184055元徐昆隆、徐鴻仁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84055元徐昆隆、徐鴻仁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