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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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林重義 即祭祀公業 林世彰 之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4年7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2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