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珮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民國111年6月14日)前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請求(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4號卷內),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上開規定。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編號9至11所示之罪曾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2年(計算式:1年6月+3月+3月=2年)內定應執行刑。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質類型、犯罪期間
,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並考慮受刑人之意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附表2至7、9至11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附表編號1、8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照上開意旨,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雅惠【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部分不在定刑範圍)109年6月1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7號111年2月2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67號111年6月14日2攜帶兇器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8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9號111年6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50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69號111年8月11日3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9月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攜帶凶器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9月2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1年2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36號111年8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36號111年10月5日6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1年4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74號111年08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74號111年11月3日7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9年10月14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54號111年8月1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54號111年10月12日8故意對兒童犯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111年3月23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97號111年10月5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97號111年11月26日9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1年4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111年11月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760號111年12月27日10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0年12月3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59號111年11月7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59號112年2月7日11竊盜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11年5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84號111年12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684號112年1月18日備註編號2至7、9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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