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3號
原告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桃園市 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又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意旨參照)。由是以觀,如於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前,法院已依原告起訴時請求裁判之聲明範圍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者,仍應依原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徵收裁判費。又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末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定有明文;且得聲請退還者,限於撤回時「該審級」之裁判費。非謂凡有撤回起訴或上訴之情形,兩造前所繳納之歷審裁判費均得各自聲請退還(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27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2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70號、高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8號裁判(下稱更一裁判)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判決附表編號1至36、附表編號40至60所示之上訴人即原告各負擔1.15%,附表編號61至106所示之上訴人即原告各負擔0.725%,餘由附表編號37至39所示之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即應由原告負擔,揆諸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原告 羅盛烽 即 羅盛章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 陳佳璇 、子女 羅道鵬 、 羅駿寧 (下合稱陳佳璇等3人);原告 吳錦滕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吳 鄧雪琴 (其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原告 陳文龍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 陳許 金足 、孫子女(代位繼承) 陳宥宇 、 陳雅琪 、子女 陳怡珍 、 陳明彥 (下合稱 陳許金足 等5人);原告 張明賢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 阮氏 芳草 、子女 張聿萱 、 張善慈 (下合稱 阮氏芳草 等3人);原告 呂阿文 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子女 呂紹唐 、 呂紹斌 、 呂昱暄 、 呂紹瑋 (下合稱呂紹唐等4人),故本件被繼承人羅盛烽即羅盛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由繼承人陳佳璇等3人在繼承羅盛烽即羅盛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繼承人吳錦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由繼承人 吳鄧雪琴 在繼承吳錦滕之遺產範圍內負擔;被繼承人陳文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由繼承人陳許金足等5人在繼承陳文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繼承人張明賢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由繼承人阮氏芳草等3人在繼承張明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繼承人呂阿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由繼承人呂紹唐等4人在繼承呂阿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0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0
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號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0
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5樓
0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號
0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0
桃園市○○區○○路00號6樓
桃園市○○區○○○街00號
0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0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3樓
0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弄0號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5樓
0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00
吳鄧雪琴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0號
0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0號
桃園市○鎮區○○○街00號7樓
00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弄0號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00
新竹縣○○鎮○○00號之1
00
葉 禮杰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2樓
00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5樓
00
桃園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新北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3樓
桃園市○○區○○路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00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8樓之2
00
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桃園市○○區○○○路0巷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9樓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林 金戊
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2樓
00
桃園市○○區○○街00號6樓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
許倉 第
桃園市○○區○○街0段00號
桃園市○○區○○街0段00號2樓
00
桃園市○○區○○○○街0號3樓
00
陳許金足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號3樓
00
桃園市○○區○○街0段00巷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00
桃園市○○區○○○路0號3樓
桃園市○○區○○○街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號
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之5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00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00
桃園市○○區○○街00號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00
桃園市○○區○○街0段00巷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號3樓
00
桃園市○○區○○街0段○○巷000號
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00
桃園市○○區○○街00○0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號5樓
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之6
000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000
陳宥宇
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0號13樓
000
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
000
嘉義縣○○鄉○○村○○0號
桃園市○○區○○○○街0號3樓
000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0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0號
000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
陳雅琪
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
000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
陳佳璇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
羅道鵬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
羅駿寧
桃園市○○區○○路000號
000
陳怡珍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樓
000
陳明彥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000
阮氏芳草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張聿萱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張善慈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呂紹唐
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
000
呂紹斌
桃園市○○區○○○街00號
000
呂昱暄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00
呂紹瑋
桃園市○○區○○街000號
計算書(新臺幣)
審級
訴訟標的(葉斯勝等123人)
訴訟費用
原告已繳納
第一審
2,597,760元
計算式:21,120元x123人=2,597,760
26,740元
8,913元
上訴人即原告葉斯勝等108人
第二審
228,960元
35,506元
11,835元
第三審
228,960元
35,506元
11,835元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依本院判決所示,暫免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是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26,740-8,913)/123=145
二、減縮部分: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經高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32號裁定核定為228,960元,更一裁判附表編號61至106所示之上訴人即原告陳登科等46人減縮為13,200元本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仍依原請求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徵收第二、三審裁判費。又減縮部分,依首揭說明所示,由原告陳登科等46人各負擔246元。
計算式:35,506/108x(21,120-13,200)/21,120x2=246元
三、撤回部分:吳鄧雪琴即吳錦滕之繼承人、林星位、黃建瑋、陳秀月(下合稱吳鄧雪琴等4人)於高院更審訴訟程序中撤回起訴,系爭訴訟既經撤回終結,是以第一、三審暫免徵收裁判費145元、219元【計算式:(35,506-11,835)/108=219】,應由吳鄧雪琴等4人各負擔364元。
計算式:145+219=364
依前揭說明,吳鄧雪琴等4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即二審裁判費3分之2,渠等已預納第二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之差額即3分之1,已繳足第二審裁判費3分之1,爰不另向吳鄧雪琴等4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四、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依更一裁判所示:
1、判決附表編號1至36(即葉斯勝等36人)、附表編號40至60(即林石福等21人)各負擔1.15%即666元。
計算式:(35,506+35,000-000x46-219x4x2)x1.15%=666
2、判決附表編號61至106(即陳登科等46人)各負擔0.725%即420元。
計算式:(35,506+35,000-000x46-219x4x2)x0.725%=420
3、餘由判決附表編號37至39(即陳佳璇等3人)負擔662元。
計算式:(35,506+35,000-000x46-219x4x2)-666x57-420x46=662
五、小結:
1、未上訴之卓國憲等15人,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5元。
2、吳鄧雪琴即吳錦滕之繼承人、林星位、黃建瑋、陳秀月,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4元
3、葉斯勝等36人及林石福等21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2元。
計算式:145+666-11,835/108x2=592
4、陳登科等46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即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2元。
計算式:145+246+420-11,835/108x2=592
5、陳佳璇等3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即於繼承羅盛烽即羅盛章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88元。
計算式:145+662-11,835/108x2=588
附表二:原告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金額
0
卓國憲
145元
0
145元
0
陳許金足、陳宥宇、陳雅琪、陳怡珍、陳明彥於繼承陳文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繳納
145元
0
卓國勝
145元
0
黃得榮
145元
0
呂有泉
145元
0
林火炎
145元
0
蔡景村
145元
0
林明真
145元
00
曾政廣
145元
00
劉仁傑
145元
00
楊媄蘭
145元
00
李麗琴
145元
00
陳淼山
145元
00
呂紹唐、呂紹斌、呂昱暄、呂紹瑋於繼承呂阿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繳納
145元
00
吳鄧雪琴於繼承吳錦滕之遺產範圍內繳納
364元
00
林星位
364元
00
黃建瑋
364元
00
陳秀月
364元
00
葉斯勝
592元
00
蔡建萍
592元
00
陳聰建
592元
00
曹常敬
592元
00
徐仁恩
592元
00
張東海
592元
00
藍文廣
592元
00
陳念慈
592元
00
李建誠
592元
00
曾伊壕
592元
00
馮韻霏
592元
00
徐偉哲
592元
00
葉桂錚
592元
00
劉得詩
592元
00
宋吉袁
592元
00
魏麗純
592元
00
彭明章
592元
00
宋敦富
592元
00
梁玲誌
592元
00
鍾佳衡即 鍾子洋
592元
00
邱泳蓁
592元
00
陳信方
592元
00
廖晏君
592元
00
范振威
592元
00
黃春霖
592元
00
江萬焜
592元
00
趙萬鎮
592元
00
592元
00
邱乾銘
592元
00
黃智明
592元
00
朱昌鑑
592元
00
謝禎文
592元
00
陳連星
592元
00
黃成漢
592元
00
彭成日
592元
00
陳國賓
592元
00
林石福
592元
00
吳玉堂
592元
00
鍾泳鉉
592元
00
吳俊杰
592元
00
江淑萍
592元
00
黃家榆
592元
00
黃庭
592元
00
鄭凱升
592元
00
林智傑
592元
00
周俊銘
592元
00
范時造
592元
00
黃紹洲
592元
00
張頌鉦
592元
00
彭康純
592元
00
徐偉章
592元
00
范植捷
592元
00
彭源益
592元
00
陳怡潔
592元
00
羅建宇
592元
00
陳朝桐
592元
00
蔡明芳
592元
00
陳登科
592元
00
黃建興
592元
00
呂村富
592元
00
林金全
592元
00
592元
00
呂紹渭
592元
00
林盟耀
592元
00
劉進忠
592元
00
郭玉梅
592元
00
黃國財
592元
00
陳進德
592元
00
黃樹雄
592元
00
蔡緒輝
592元
00
褚勝為
592元
00
蔡國強
592元
00
蔡金祿
592元
00
陳鏡有
592元
00
詹登波
592元
00
張詠全
592元
00
呂芳峻
592元
00
黃智鴻
592元
00
黃世隆
592元
00
袁銘福
592元
000
陳傳宗
592元
000
呂瓖庭
592元
000
李欣哲
592元
000
陳順建
592元
000
黃志峰
592元
000
李明德
592元
000
呂玉池
592元
000
褚秉軒
592元
000
簡文輝
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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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氏芳草、張聿萱、張善慈於繼承張明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繳納
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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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明
592元
000
涂清祥
592元
000
陳玉雪
592元
000
許松偉
592元
000
張國雄
592元
000
鐘麗雪
592元
000
游豐睿
592元
000
蔡文淵
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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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漢芸
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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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有勝
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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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世程
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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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儒
592元
000
林松義
592元
000
陳佳璇
於繼承羅盛烽即羅盛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繳納588元
000
羅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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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駿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