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廖予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其中0000-000-000門號之費用明細記載民國103年1月10日申請之專案,其違約補償款約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逐日遞減),惟所提出之通信業務申請書申請日期為100年1月5日,且補償款約定金額為2,000元,故請聲請人提出上開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之專案申請書,以釋明違約補償款部分請求權依據。
二、承上,其中0000-000-000門號之費用明細,係依音樂飆網包_行動上網myMusic(12)加掛案使用未滿12個月退租或終止合約之賠償款636元,惟所提出之電信申請書並無載明有該項專案之聲請及相關違約補償款約定,故請提出相關請求依據之釋明資料(專案申請書)。
三、另0000-000-000門號之費用明細記載103年1月19日申請之專案,其違約補償款約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逐日遞減),惟所提出之通信業務申請書申請日期為100年1月6日,且補償款約定金額為9,000元,故請聲請人提出上開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之專案申請書,以釋明違約補償款部分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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