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空軍第四三九混合聯隊代表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胡恩叡
曾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俊宇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查原告起訴時,僅於行政訴訟起訴狀載明原告為「空軍第六混合聯隊」,代表人為「魯非凡」,未於起訴狀內檢附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補正原告機關所列代表人之證明文件到院。
三、次查,原告起訴時,於當事人欄位中填具訴訟代理人為胡恩叡、曾智勇,但未見原告提出委任狀,如原告有委任胡恩叡、曾智勇為訴訟代理人之事實,應檢送委任狀到院。
四、另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期間為107年7月11日,惟原告並未提出向被告請求給付之催告通知函,且起訴狀所檢附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證明亦為影本。至本院無從確定該利息之起算期間為何,故原告應補正合法送達之催告函及郵件收件回執證明正本到院。
五、原告應提出被告朱俊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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