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更一字第1號原告 呂鴻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戴立綱 、 彭華幹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系爭訴訟事件時,原起訴聲明為「①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連帶給付2337萬95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國時報第1版以半面篇幅,及於中時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1日。
③被告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天新聞台「新聞龍捲風」節目開頭宣讀道歉啟事。④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與彭華幹應於中天電視網站首頁與「新聞龍捲風」之facebook粉絲頁置頂刊登道歉啟事5天,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抗字第728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而暫免繳裁判費。嗣原告於系爭訴訟事件審理期間之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以爭點整理狀當庭減縮聲明為「①請求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連帶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國時報全國版(A+B版)A1版以半頁篇幅(十全版,面積26.5cm×32cm)刊登道歉啟事1日(標題之字體大小為130,啟事內容之字體大小為32)。③被告戴立綱、彭華幹應於中天新聞台「新聞龍捲風」節目開頭宣讀道歉啟事。④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與彭華幹應於中天電視網站首頁與「新聞龍捲風」之facebook粉絲頁置頂刊登道歉啟事5天,亦即聲明①因財產權起訴之金錢請求減縮後為200萬元部分,以及聲明②因回復名譽所為非財產權起訴部分撤回中時電子報刊登道歉啟事。之後,兩造達成訴訟外和解,由原告於104年11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經被告中天電視公司、戴立綱、彭華幹於104年12月4日具狀同意撤回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0號等相關案卷查核屬實。是關於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各3,000元即9,000元,合計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0元,經扣抵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回第一審2/3之裁判費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9,933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