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債權人 李順益 上列債權人李順益因與債務人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順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住居所,故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速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所附繕本不足,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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