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戴遠生 上列聲請人選任 莊美惠 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文件:
說明本件有何民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與莊美惠利益相反或不得代理莊美惠之情形,而需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並應提出如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證明(倘為代理莊美惠處分莊美惠所有之不動產,屬民法第1101條「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無從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願意擔任特別代理人之人選為何人(詳細記載年籍資料)。
聲請人業依據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5號裁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戴伯澤 開具莊美惠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資料。
清冊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選任特別代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