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1號原告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原告上海東禮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包振力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 律師被告北京東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袁烽勝袁昌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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