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0號原告 趙紋凰 被告 涂淇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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