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7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陳東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一期者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者第二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者第三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