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六號聲請人 傅鉅垣 住台北市○○區○○街○○○號5樓之1
邱六郎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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