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66號聲請人聚和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聰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范發揚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和分行110年7月20日26,707元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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