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舒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沈夢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台視套房投資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4,44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及其郵寄信封等件為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其郵寄信封載明相對人拒收,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未收取存證信函,顯未知催告內容,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