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小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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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
仟肆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