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莊榮兆 即被告被告 陳彥霖 即原告上列被告二人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相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李宜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4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