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上訴人 陳威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
7年10月3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05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06號,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次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不服第一審判決論處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共7罪),對於第一審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僅敘述:其家中有女友及5個月大之孩童,經濟來源僅靠上訴人1人工作之收入,女友在家照顧5個月大之孩童,若上訴人入監服刑,家中將無經濟來源,請給予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云云。核非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如何之違誤,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等情。已詳敘其理由,尚無違背法令之處。
三、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意旨仍執其本件所犯與其他案件係同一件,為何要分開審理,很不合理;另案係判其緩刑3年,勞動服務150小時,因為冒出本案,將把其緩刑撤銷,此為其不服之理由等語。對於原判決該項程序駁回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顯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指摘,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