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56號
原告 李育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