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蕭素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收件回執所載,收件人為債務人之配偶,然該配偶業於收件前(107年已歿),是該債權讓與是否生合法通知,並非無疑,是請重新送達該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相關通知函、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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