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葉姿麟 被告 蘇濬昌 兼法定代理 蘇文彬 人兼法定代理 范淑淵 人被告蘇文彬被告范淑淵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30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吳芙蓉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