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郭淑惠
郭淑薇 郭茂昌 郭雨利 郭蕎禎 (即 郭麗雪 )附民被告 楊朝欽
柯妙錦 上列被告楊朝欽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卓穎毓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