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夏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盛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龍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嘉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