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范文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氏萱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提出如附件所示起訴狀繕本、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國外公示送達公告函,及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翻譯文書(應有「翻譯社用印」),俾囑託法務部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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