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國輝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2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謝國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國輝自民國100年2月24日起至102年11月20日止,受雇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高菖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及代高菖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後,未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吞入己。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謝國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蔡信德分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之陳述;張堅群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自白書、廠商簽收
簿影本、102年9-10月謝國輝已收貨款未交回公司明細、高菖公司102年11月4日銷貨憑單。
三、核被告謝國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各該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又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尚有侵占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額,惟因此與被告另所犯之業務侵占罪間,具有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擔任高菖公司業務員之機會,將代為收取之客戶款項侵吞入己,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謝國輝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高菖公司達成和解,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日期│侵占金額│││││(新臺幣)│├──┼───────┼──────────┼─────┤│1│基詮公司│102年9至11月間某日│76,236元│├──┼───────┼──────────┼─────┤│2│盈信公司│102年9月間某日│108,800元│├──┼───────┼──────────┼─────┤│3│ 黃文彥 │102年10月2日│57,648元│├──┼───────┼──────────┼─────┤│4│曜際公司│102年10月間某日│69,195元│├──┼───────┼──────────┼─────┤│5│順盛公司│102年10月31日│19,350元│├──┼───────┼──────────┼─────┤│6│黃文彥│102年11月4日│54,188元│├──┼───────┼──────────┼─────┤│7│曜際公司│102年11月5日│53,130元│├──┼───────┼──────────┼─────┤│8│豐輝公司│102年11月8日│149,174元│├──┼───────┼──────────┼─────┤│9│偉展公司│102年11月8日│691元│├──┼───────┼──────────┼─────┤│10│ 吳輝煌 │102年11月8日│28,995元│├──┼───────┼──────────┼─────┤│11│溢興公司│102年11月20日│98,727元│││(起訴書漏載)│││├──┼───────┼──────────┼─────┤│12│盈信公司│102年11月30日│64,725元│├──┼───────┼──────────┼─────┤│13│權公司│102年10至11月間某日│34,755元│├──┼───────┼──────────┼─────┤│14│ 林瑞雄 │102年10至11月間某日│41,100元│├──┼───────┼──────────┼─────┤│15│ 李榮林 │102年10至11月間某日│6,900元│├──┼───────┴──────────┼─────┤│總計││863,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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