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張碧玉 被告 曾韻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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