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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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庭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79號、102年度他字第6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捌零肆壹公克、柒點參零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庭淇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他字第6929號案予以簽結,其非法持有之白色結晶2包,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7.3080公克、2.8041公克),係違禁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15日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207號判決,論以被告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僅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8041公克、7.308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15日草寮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100年度偵字第6393號卷第31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即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參以被告於另案自承:扣案毒品係自行施用等語(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02號卷㈢100年10月4日審判筆錄第19頁)。則被告基於自行施用之目的,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業據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是聲請人據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有據。上開扣案白色結晶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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