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380號債權人祐晟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浩宇騰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其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