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2號原告 呂嘉旺
呂美華 呂芳鐘 呂芳熾
呂唐懿麗 呂孟芬 呂坤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月霞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是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人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經本院限期陳報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值,原告主張以其請求通行之土地市值新臺幣(下同)28,350,000元(鄰近土地近期實價登錄價格45萬元/坪×63坪)認定所增價值,尚無不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如數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