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48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邱綋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綋珅於民國109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7日止累計47,470元正未給付,其中47,021元為本金;35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48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021元邱綋珅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