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07號債權人 陳翌倫 上列債權人陳翌倫因與債務人 林東卿 之法定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翌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務人林東卿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並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債務人林東卿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