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中展
黃朝志 游碧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王俊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5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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